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的应试人员报名电子信息(照片、报名登记表等),考生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和职称证书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进行资格复审。
对复审后符合条件的应试人员,发放面试通知书。在职报考人员不能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取消面试资格。凡报考人员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取消面试资格。
六、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应试人员,参加统一组织的面试。
笔试成绩公布后,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在资格复审的基础上,根据报考者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选(笔试有一门缺考或一门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人选)。省专项招录办分别按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按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数1:3比例核定面试人员。对于达不到面试比例的职位,采取核减招录计划或职位合并的方式直至达到面试比例。对基层公安、司法等部门专业性强,人才资源稀缺的特殊职位,可适当降低面试比例。省专项招录办将在省人社厅网站公布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准考证号、面试时间和地点、所带证件、注意事项、招录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
七、考试总成绩确定
报考人员的最终考试成绩按照6:4的比例确定,笔试平均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公式为:最终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单科成绩总和)÷笔试科目数]×60%+面试成绩×40%。笔试、面试和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