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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酒泉市招考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体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16 12:07:14信息来源:点击:
关于组织对酒泉市2013年招考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

进行体检的通知


     
  根据《2013年甘肃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现就2013年酒泉市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体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时间:2013年10月23日
  二、体检地点:酒泉城区医院待定
  三、体检人员确定
  体检人员依职位按照考试最终成绩(公安警察、司法警察职位体能合格)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拟进入体检程序的考生共有322人(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
  四、体检标准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58号)组织实施。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还要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体检否决和递补
  体检结束后,对考生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由市考录办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由市考录办安排当场复检。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填写《2013年甘肃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酒泉考区考生体检复检申请表》,向市考录办提出复检申请,由市考录办安排考生到其他医院进行复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前,体检医院和市考录办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体检和复检工作均接受纪检部门全程监督。
  凡达不到体检标准,由体检医院总检医师会诊不合格的,经市招考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取消录用资格。考生自愿放弃体检或出现体检(复检)不合格的,按照报考职位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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