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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6 13:58:19信息来源:点击: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委省政府决定,2013年集中力量为民办好10项26件实事。目前,《2013年城乡居民职业技能培训工程实施方案》、《2013年扶持1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实施方案》、《2013年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实施方案》、《2013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2013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2013年建设250个村卫生室实施方案》、《2013年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实施方案》、《2013年100个乡镇卫生院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3年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实施方案》、《2013年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实施方案》、《2013年乡镇及社区体育健身中心工程实施方案》、《2013年解决2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2013年新增3万户农村沼气用户实施方案》、《2013年建设3000公里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项目实施方案》、《2013年实施600个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2013年建设100个县乡农贸市场实施方案》、《2013年乡镇(街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施方案》等20个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5日
 
  2013年城乡居民职业技能培训工程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为提高我省劳动者素质,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水平,在整合现有培训资源的基础上,开展城乡居民技能培训。
 
  二、实施对象
 
  对具备初、高中学历的应、往届“两后生”开展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对其他有意愿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民开展3个月左右短期技能培训。
 
  三、目标任务
 
  (一)对18万“两后生”开展2—3年的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其中省扶贫办负责对贫困地区6万名“两后生”实施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含2012年招生的“两后生”继续接受第二年培训的3万名),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负责12万名“两后生”(含2012年招生的“两后生”继续接受培训的6万名)实施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
 
  (二)省人社厅负责对4万名农民开展3个月左右的短期技能培训(主要开展有关劳务品牌项目培训)。
 
  四、工作要求
 
  项目分层次实施,对参加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的纳入全省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对参加3个月左右短期培训的,由各有关单位申报,省政府劳务工作办公室选择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有关劳务品牌项目的培训。
 
  五、工作进度
 
  3月,完成计划方案,安排部署工作。
 
  4月,下达“两后生”学历性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培训招生计划,分解下达3个月左右的短期技能培训计划。
 
  9月底前,完成3个月左右的短期技能培训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10月底前,完成6万名“两后生”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招生工作。
 
  六、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全省就业再就业资金和全省扶贫资金各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约2.34亿元。
 
  (二)资金使用。对2013年全省参加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的12万名,其中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2—3年的职业技能学历的6万名“两后生”和2012年入学继续接受第二年培训的“两后生”的6万名,按每人每年1000元核算,需资金12亿元。贫困地区“两后生”3万名和2012年入学继续接受第二年培训的贫困地区“两后生”3万名,按每人每年1500元核算,需资金0.9亿元。对2013年4万名农民开展3个月左右的短期技能培训,按每人培训补助600元核算,需资金0.24亿元。
 
  七、保障监督
 
  (一)扶贫资金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进行管理,实行县级报账制,采取“钱跟人走”的办法,由承担培训任务的中职和中技学校在生源县扶贫办、财政局核实报账。
 
  (二)对“两后生”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的补贴资金,采取资格准入的管理办法,具体由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实施。学生入学后,省上按学籍注册人数,预付50%补贴资金,待学生毕业后,依据毕业率、就业率等情况,兑付剩余补贴资金。对3个月左右的短期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办法,由省政府劳务工作办公室商省财政厅制定。
 
  (三)由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其中,省人社厅牵头对“两后生”及3个月左右的农民短期技能培训工作进行考核,省扶贫办牵头对贫困地区“两后生”培训工作进行考核。
 
  八、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协作单位: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办。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3年扶持1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省选拔100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其中,招录34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学校任教(含选拔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招录2000名医学类(含护理专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招录2000名畜牧兽医、农学类等相关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畜牧兽医、农技推广、农产品安全检测等涉农站(所)工作;招录1500名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社保工作;招录600名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文化站工作;招录500名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旅游岗位工作。同时,将兰州新区基层岗位纳入招录范围,根据新区需要选拔配置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人才,以支持兰州新区的发展;进一步加大对甘南、临夏等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才配置力度,在1万名招录指标分解方面继续对民族地区予以倾斜,特别向甘南州增加200名指标,分解到各岗位,用于选拔藏、汉两语都懂的高校毕业生专业人才,为甘南藏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提供人才支撑。
 
  二、选拔范围和条件
 
  (一)选拔范围。甘肃生源,2002年及以后毕业,尚未就业,专科(含高职)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二)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本人志愿且适合到基层教育、卫生、农牧、社保、文化、旅游等岗位工作;
 
  2.服从工作需要和组织分配;
 
  3.符合招录岗位规定的专业要求(具体要求以省人社厅等部门下发的实施细则为准)。
 
  三、选拔方式及时间进度
 
  采取全省统一考试的办法进行选拔。1月份,各市州上报需求计划和配置方案;4月份,向社会公布招录方案;5月份,组织报名;7月份,全省统一组织考试;8月份,审批录用;9月份,组织岗前培训,安置上岗;10月份检查验收。
 
  四、指标分配及安置办法
 
  (一)指标分配。省人社厅根据各市州基层教师、医护人员、畜牧兽医、农技、社保、文化、旅游岗位的需求及报名情况,分解下达选拔指标;各市州向县市区分解指标。
 
  (二)统一考试。招录选拔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考试。考试科目分为公共基础知识(150分)和专业基础知识(150分),两项分值相加为总成绩(少数民族自治州及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总成绩中加5分)。其中,农村中小学教师增加面试环节。
 
  (三)初选、体检、公示。各县市区按分配指标及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拟录取人员名单确定后,参照新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组织体检,经公示后上报市州。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州进行复核和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四)审批、培训、上岗。对符合条件的拟录取人员,由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正式发文通知各市州。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报考岗位,对录取人员及时安置上岗。上岗前,由相关部门对录取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五、保障措施
 
  经选拔被录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其工资等待遇执行当地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政策标准,纳入省财政转移支付。
 
  普通高校毕业生被录用后,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分别与当地县市区教育、卫生、农牧、文化、旅游及人社部门签订就业(工作)合同。试用期满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离工作岗位。
 
  组织考试的工作费用,由省、市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上主管部门组织考试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支付,各市州组织考试所需费用由市州财政负担。
 
  六、工作要求
 
  (一)项目组织。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社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省文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会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共同组织好落实工作。代课人员的资格审核等工作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人社部门配合完成。
 
  (二)工作纪律。
 
  1.严格纪律。招录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要增强考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该公开的一律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录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对违反纪律的人和事,必须严肃处理。
 
  2.加强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招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要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对招录工作的重要环节,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进行监督。
 
  3.狠抓落实。各市州要严格执行省上有关招录工作的政策规定,不得变通和另行制定加分等政策。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有关要求,确保按进度完成工作任务。
 
  七、验收办法
 
  招录工作完成后,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省文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等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书面报告省政府。
 
  八、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协作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省文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局。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3年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惠及广大城乡居民、统筹城乡协调发展、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重大德政工程。为切实增加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稳步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从2013年1月1日起,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中央财政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省财政再每人每月增加5元。
 
  三、实施范围
 
  全省60周岁以上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
 
  四、资金筹集
 
  按照《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规定,经测算: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为281.5万人,省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5元,每年省财政需补贴资金16890万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组织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工作合力。
 
  (二)提升经办能力。按照经办服务方便快捷、管理运行顺畅高效、信息资源充分共享及精简高效的原则,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健全统一、协调、顺畅的经办工作机制。统一印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表册,加大对乡镇街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巩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成果。
 
  (三)加强基金监管。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新农保资金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完善基金的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各项外部监督机制,对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等进行严格监控和定期检查,及时公布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严禁挤占挪用,杜绝虚报冒领,确保基金安全。
 
  (四)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重点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大力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成效及为城乡居民带来的实惠,使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城乡居民积极、踊跃、主动参保,推动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持续发展。
 
  六、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3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
 
  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2012年,我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26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为235元;农村低保标准为148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为89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为1800元。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保障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与生活必需品价格波动幅度相比,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还面临着许多困难。为此,省政府决定,2013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
 
  二、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全省指导标准提高15%达到3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0%达到259元。
 
  (二)农村低保。全省指导标准提高28%达到1907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3.5%达到101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2012年的年人均1800元提高到2000元,市县配套资金每人每年不得低于600元,使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年人均标准不低于2600元。
 
  三、实施范围
 
  在2012年底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人数范围内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操作程序。规范和完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受理、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操作程序,严格落实评议、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分类施保。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并根据劳动能力、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科学分类,严格实行分类施保。
 
  (三)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定期审核制度,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的及时退出低保。当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及时发放资金。城市低保资金按月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通过“一折统”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按月发放。不论按季发放还是按月发放,都必须保证在季初或月初由代办银行直接划入保障对象账户。
 
  五、资金筹措
 
  (一)城市低保。共需保障资金27.1亿元,其中:中央补助18.3亿元,省级财政安排5.8亿元,市县财政配套3亿元。
 
  (二)农村低保。共需保障资金41.9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33亿元,省级财政安排8.6亿元,市县财政配套3459万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共需省级补助资金2.5亿元。
 
  六、工作进度
 
  2013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这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强化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确保为民办实事任务全面完成。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超前谋划、迅速行动,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规定,深入开展家庭收入核算,严格落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合理确定补差水平,切实做到操作程序规范、保障对象准确、补差标准合理、档案资料齐全。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71号)有关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做到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严禁资金在专户外运行和随意调拨专户内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救助资金。对城乡低保配套资金不到位,工作经费不落实的,省财政将在对各市县转移支付中予以扣减,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四)加强督促检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全面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市县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城乡低保工作进行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实事任务按期完成,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八、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
 
  2013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重度残疾人身体功能存在严重障碍,生活不能自理,长期依赖家庭成员照料。由于经济困难,大多数重度残疾人得不到专业护理和康复治疗,给残疾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进一步解决重度残疾人的生活和护理困难,逐步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对全省2020年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通过项目实施,为全省7万名一级重度贫困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改善其生存状况。
 
  三、补贴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一级重度残疾人:
 
  1.具有甘肃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人;
 
  2.日常行为存在严重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确需他人长期照料;
 
  3.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
 
  4.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
 
  四、补贴标准
 
  农村每人每月50元(600元/年),城镇每人每月70元(840元/年)。
 
  五、工作进度
 
  4月,市县政府完成补贴对象的筛选、审核、确定及申报工作;
 
  5月,省残联依各地重度残疾人基数、申报情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向各县市区下达分配补贴人数;
 
  8月,省财政厅依据省残联提供的补贴人数,下达补贴资金;
 
  10月,各地完成登记造册及补贴发放,同时完成补贴发放数据录入及工作总结上报;
 
  11月,省上组织检查验收。
 
  六、资金筹措与发放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30元、城镇50元;县级财政分别承担20元。市州级财政可视财力情况对县市区适当给予补助。补贴资金每年由县级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核定的补贴人数和标准,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残联、省财政厅负责补贴任务及资金的安排下达,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全省补贴政策的运行。县级残联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对象审核及补贴资金发放。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补贴发放要坚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对出现瞒报虚报,冒领、贪污、挤占、挪用、截留补贴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残联。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近年来,全省农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村砖混砖木结构住房比例达到76%,约380万农民迁入新居或改善住房。目前,全省农村仍有987万户危房。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对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实施20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含1万户残疾人危房改造户),工程开工率、竣工率达到100%。
 
  三、实施范围
 
  长期居住在存在安全隐患的窑洞、简易石板房、土坯房等危房,且无能力改造危房的农户或农村贫困残疾人户。
 
  四、质量要求
 
  统一为砖木或砖混结构,并达到抗震安全要求。残疾人建房规划应尽可能进行无障碍设计。
 
  五、资金筹措
 
  积极争取中央补助15亿元,户均补助7500元(具体按中央确定标准执行);省财政户均补助3000元,计6.3亿元(其中省财政对残疾人危房改造户在补助3000元的基础上,再补助3000元),争取中央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危房改造每户补助1000元;市县均配套2000元,计4亿元。其余资金由建房户自筹解决。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建设厅具体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组织和协调,市县建设部门做好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建房规划设计、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工作;省财政厅做好配套资金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农村危房改造专项工作经费;省残联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户)的调查摸底、建房对象筛选确认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建房用宅基地审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简化程序,减免相关收费。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市区政府是组织实施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担负具体建设任务,要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设计图纸以及维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要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要逐级签订责任书,分级负责。乡镇政府与承建施工的企业或建筑工匠、危房改造户分别签订建房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进度及竣工时限。实行乡镇政府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户责任制度。工程竣工后,市州、县市区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省建设厅会同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工程进行最后考核验收。
 
  (三)严肃工作纪律。坚持透明、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优亲厚友、瞒报虚报、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危房改造资金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及完不成当年改造建设任务的,要严肃对待,严厉查处。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省残联。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实施单位: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对城市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今年继续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我省签订的201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责任目标,确定如下目标任务:
 
  (一)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3平方米以下10万户;补贴标准:人均6.5元/平方米·月;计划补贴总额3.25亿元。
 
  (二)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15.5409万套(户),开工率100%,主体竣工率达到70%。其中:新增廉租住房2.5884万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7354万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1.2441万套、新建限价商品住房0.8016万套、城市棚户区改造3.922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0462万户、林业棚户区改造0.4318万户、垦区棚户区改造0.7714万户。
 
  (三)当年及历年结转保障性住房基本建成11万套,基本建成率100%。其中:竣工率达到80%、分配入住率达到60%以上。
 
  三、实施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部分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垦区;符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外地来甘工作、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及住房困难家庭。
 
  四、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一)新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精神,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二)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竣工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进行验收。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三)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按照各级政府与开发企业签订的配建协议规定条款,落实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责任,执行保障性住房验收及移交程序,确保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按期纳入各级政府保障性住房房源,进行统一分配和管理。
 
  五、资金筹措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共需3.25亿元,按照《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综〔2007〕57号)规定,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2亿元,省级财政安排1.05亿元。
 
  (二)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一是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二是省级、市州、县市区财政年度与预算安排资金;三是土地出让总额中按照5%安排的资金;四是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五是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六是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七是其他自筹资金。
 
  (三)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融资代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公司制管理的原则,由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利用国家对保障房建设的各项信贷支持政策,对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融资代建。
 
  六、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1—3月),印发《甘肃省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计划》,落实保障任务。完成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施工审查、施工和监理招投标等项目程序,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或开工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年度实施计划、规划设计、拆迁安置方案。
 
  第二阶段(4—9月),重点抓建设项目进度。201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全部开工,历年结转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及时作好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第三阶段(10—12月),项目督查和年终考核。重点督查各级政府2013年度保障性住房配套资金落实、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核查2012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及保障对象入住情况。根据《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对201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进行年终考核。市州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进行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省建设厅受省政府委托,对市州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七、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中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由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市县政府落实住房保障责任,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地区的政府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问责;对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优秀的市州政府,进行通报表彰。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按照省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06号)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住房保障建设、质量、分配、管理、运营等各项政策措施,加快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与管理运营长效机制,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制度,规范和严格住房保障全过程管理,落实住房保障责任,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严格准入退出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加强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推动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三)实行项目跟踪管理。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目标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住房保障责任,根据职能分工,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度、土地供应、资金到位、工程质量等政策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八、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
 
  实施单位:市州及县市区政府,省林业厅,省农垦集团总公司,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3〕27号)。我省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从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启动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进展顺利,供餐运行良好,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好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印发了《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办法》(甘政办发〔2013〕115号)等7个管理办法,省教育厅转发了全国学生营养办编印的《西北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食谱》,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实施工作经验。在全省推进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具备了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一)在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推进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的供餐模式,全面提高供餐质量,确保营养餐在学生吃得上、吃得安全的前提下,向吃得好转变。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在校200天计算,每生补助600元。
 
  (二)从2013年春季学期开始,在嘉峪关市和28个非连片特困县市区启动实施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省级试点,补助标准同上。
 
  三、实施范围
 
  全省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
 
  四、资金筹措
 
  (一)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嘉峪关市和28个非连片特困县市区省级试点所需资金,在争取中央财政奖补的基础上,由省级和市、县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市和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市政府确定,省级财政分担资金包括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到位后直接冲抵省级财政垫付资金。
 
  五、工作进度
 
  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营养改善计划已按2012年实施方案规范运行了一年,今年的主要工作是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监测评价体系,提高供餐质量。
 
  (一)1—2月,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做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各项准备工作,并在春季学期开学供餐;嘉峪关市和28个省级试点县市区制订工作方案。
 
  (二)3月,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推进以学校食堂为主供餐模式,加强管理,全面提高供餐质量;嘉峪关市和28个省级试点县市区开始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餐。
 
  (三)4—5月,督查实施工作情况。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督查重点是供餐质量和资金管理、食品安全及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嘉峪关市和28个省级试点县市区督查重点是市、县市区分担资金落实情况和供餐管理情况。
 
  (四)6—7月,验收评价。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供餐质量进行综合评估,监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改善情况;对嘉峪关市和28个省级试点县市区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整体评价。
 
  六、工作要求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由省上统筹安排,市州政府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切实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工作。
 
  (二)各相关责任部门要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严格规范管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等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坚决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健康安全。
 
  (三)各市州、县市区要足额安排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的管理要求,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各市州、县市区要统筹有关教育项目资金,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切实加快学校食堂建设,扎实推进以学校食堂为主的供餐模式,全面提高供餐质量。
 
  (五)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问责机制,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并通过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等措施,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切实加强营养改善计划宣传工作,积极协调当地主流媒体,充分利用学校宣传网络和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协作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团省委、省妇联。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3年建设250个村卫生室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政发〔2009〕97号)和《甘肃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甘政办发〔2011〕230号)精神,到2015年,全省每个行政村有1个村卫生室,全省标准化村卫生室达到85%以上。截止2012年底,全省还有8062个贫困村村卫生室不达标。按照省委双联办的要求,到2017年,贫困村村卫生室达标率要达到100%。
 
  二、目标任务
 
  2013年,新建250个贫困村村卫生室。
 
  三、实施范围
 
  项目市州及县市区。
 
  四、资金筹措
 
  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配套解决。项目估算总投资1750万元,其中省级投资1250万元,市县配套500万元。
 
  五、工作要求
 
  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
 
  六、工作进度
 
  3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确定项目计划表。
 
  4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下达建设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资金。
 
  5—6月,村卫生室完成设计和招标工作。省卫生厅组织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市州及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
 
  7—10月,全部项目进入施工阶段,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督导。
 
  11月,由市州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对项目先行检查、验收后,省政府组织对所有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估。
 
  11月底,村卫生室完工。省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联合组成验收考核组,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对各市州项目建设进度与工作质量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考核配套资金落实、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有无随意扩大规模和投资、擅自更改项目计划等,负责对竣工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检查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资金管理、是否存在盲目贷款建设等问题。省卫生厅主要负责督导项目实施进度,检查工程是否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将减少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的安排;对不合格工程要追究实施单位的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积极配合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建立实事办理协作机制。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市州及县市区政府按照投资计划落实配套资金。各市州及县市区发展改革、城建、国土资源等项目及建设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减免相关费用。需征地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土地。省卫生厅定期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导。县市区卫生局积极组织项目建设,按月报送项目进度。
 
  (三)加强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和监督,明确经费拨款程序、应用范围和监督途径,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做到公开、透明、合理。
 
  (四)在抓好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注意做好设备配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八、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项目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3年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和《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政发〔2009〕97号)精神,从2009年起,逐步向城乡居民统一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疾病及其危险因素,进一步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不断健全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转变。201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达到了人均25元,为全省居民免费提供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目标任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补助水平由25元提高到30元。
 
  三、实施范围
 
  各市州及县市区、甘肃矿区。
 
  四、资金筹措
 
  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解决。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24元,省级财政人均补助4元,市州及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人均1元配套安排。
 
  五、工作进度
 
  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逐步下拨。
 
  1—10月,分批下达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省卫生厅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督导检查,省财政厅对市州及县市区配套经费到位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10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对各级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汇总检查。
 
  11月,省政府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估。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医改办)、省财政厅共同制定项目实施考核方案,组成联合验收考核组,对各地项目实施进度与工作质量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医改办)主要负责检查公共卫生均等化工作政策落实和总体推进情况。省卫生厅主要负责检查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免费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检查配套经费落实和使用监管情况。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将减少资金的安排。
 
  六、保障措施
 
  (一)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积极督促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和甘肃矿区,建立实事办理协作机制。
 
  (二)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按照省卫生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加强项目管理。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医改办)、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甘肃矿区。
 
  2013年100个乡镇卫生院
 
  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到2015年,力争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0%的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这一工作任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后卫生部启动实施了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主要任务是以业务能力建设为核心,全面强化城乡基层中医药工作,有效降低医疗费用,解决基层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基层中医药服务的枢纽,是国家提升工程的工作重点之一。目前,全省已经有25个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了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还有1534个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尚未建设。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计划,安排我省100个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能力建设。
 
  三、实施范围
 
  项目市州及县市区。
 
  四、建设标准
 
  (一)中医诊疗环境改善。中医药科室集中设置,装修充分体现中医药内涵,便于群众接受中医药服务。
 
  (二)中医药适宜技术水平。能开展一般针法、灸法、推拿、刮痧、拔罐、敷熨、熏洗、耳针中至少6种技术的规范化操作。
 
  (三)信息化建设。配备计算机系统、投影仪等设备,与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视频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四)配置中医诊疗设备。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基本满足群众中医药服务需求。
 
  (五)中医药特色能力建设。在当地疾病谱中筛选至少3种优势病种,制定中医诊疗方案,乡村医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六)人才培养。根据优势病种确定10个中医药业务骨干,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进修三个月以上。
 
  (七)中医药文化建设。通过健康文化墙建设、设置固定宣传栏、张贴宣传画等形式,构建中医药特色浓郁、装饰风格明显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五、资金筹措
 
  项目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解决。2013年预算总投入3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2000万元,省级财政投入1000万元。
 
  六、工作进度
 
  6月底,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项目计划表,下达项目资金。
 
  7月底,各项目单位全面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11月中旬,完成所有建设任务。
 
  11月底,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检查。
 
  七、保障措施
 
  (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工作任务和目标。积极配合项目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建立实事办理协作机制。
 
  (二)各相关县市区卫生局和财政局积极向同级政府汇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强项目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三)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定期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八、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项目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3年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政府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2012年,全省新农合农民参合人数达到1921.5万人,参合率为97.09%,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90元。其中,政府补助为240元。新农合住院病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7%,有效减轻了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目标任务
 
  2013年,全省新农合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不低于34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240元提高到280元。新农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农村居民受益面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实施范围
 
  各市州及县市区。
 
  四、资金筹措
 
  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解决。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88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2元,市县两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
 
  五、工作进度
 
  4月底前,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落实到位。
 
  5月底前,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落实到位。
 
  10月底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11月,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对农民参合率以及财政补助到位和支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在筹资环节中的主导作用,实行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加大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参合率。
 
  (三)根据农村居民意愿和基本医疗需求,统筹规划制度建设,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四)省卫生厅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3年提高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到“十二五”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36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5%。今年将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提高到年人均280元。
 
  二、目标任务
 
  将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补助标准在2012年240元的基础上增加40元,提高到年人均280元。
 
  三、实施范围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城镇居民。
 
  四、资金筹集
 
  增加的40元,依据人社部和财政部规定,国家补助80%,即32元;省财政补助20%,即8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组织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工作合力。
 
  (二)争取资金。省人社厅要做好向人社部的汇报衔接工作,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全额落实到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可提前预拨部分政府补助资金,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督查。省人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医改办),对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纠正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对市州工作给予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六、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医改办)、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3年乡镇及社区体育健身中心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省建设100个乡镇及社区体育健身中心。
 
  二、实施原则
 
  (一)经济社会或体育事业发展相对较快和积极性高的地区优先布点建设。
 
  (二)典型性、示范性强,乡镇、社区建设并重。
 
  (三)统一建设标准、期限,规范化实施。
 
  三、建设标准
 
  乡镇以建设室外场地为主,有条件的可建设室内外结合型场地。占地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具体设施为:2个硬化的标准篮球场,其中1个为硅PU或环氧树脂层面的带看台的灯光球场;2个硬化的标准羽毛球场;1块可配置4张室外乒乓球台的场地区域;1块500平方米左右的室外健身器材区域。以上场地设施必须连片集中专用。土地面积受限的山区乡镇可因地制宜,经省体育局同意,建设面积可适当减少。
 
  社区原则上参照乡镇的建设标准,已具备室内健身条件的社区,建设成室内外结合型场地,且相对集中连片。场地受限的老城区、社区可因地制宜,但需报经省体育局同意。
 
  四、实施步骤
 
  (一)各市州根据省体育局下达数额,结合各自实际申报。申报工作2月份开始,3月份结束。具备申报建设体育健身中心的乡镇、社区基本条件为:大乡镇(社区)、名乡镇(社区)、先进乡镇(社区)、交通便利乡镇(社区)、有积极性乡镇(社区)。
 
  (二)省体育局对各市州申报建设体育健身中心的乡镇(社区)进行审核,确定实施名单。乡镇及社区体育健身中心3月底开工建设,9月初竣工,9月底由省体育局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五、资金来源
 
  坚持乡镇、社区筹措资金与省财政扶持补助相结合的原则。省财政安排每个体育健身中心扶持资金30万元,其中给予每个建设点补助经费20万元,配置价值10万元器材。由省财政一次性将补助经费拨付相关县市区,由县级体育部门按工程进度拨款,建成验收后配发器材。器材由省体育局统一确定品名规格和质量标准后,向全国专业生产厂家招标采购。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和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细化措施,明确要求;各级体育部门要严密部署,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狠抓落实。要组织得力人员实地勘察摸底,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乡镇(社区)。实施名单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更改。
 
  (二)省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协作,及早筹措资金,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体育健身中心建成后,统一进行挂牌。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体育局。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3年解决200万农村人口
 
  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按照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为切实加快民生水利建设,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根据《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解决2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三、实施范围
 
  在酒泉、张掖、金昌、武威、兰州、白银、定西、平凉、庆阳、天水、临夏、甘南、陇南等13个市州的78个县市区和省农垦5个农场、省林业厅22个林场实施。修建集中供水工程940处。
 
  四、质量要求
 
  按照《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文本》、《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与水质检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施工材料质量、工程建管质量,全面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有效益。
 
  (一)工程设计质量。工程设计由具备水利行业勘测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选择的水源必须进行论证,供水水质、水量、水压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工程布局、解决方式和技术方案优化比选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
 
  (二)施工材料质量。主要材料、设备由各市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组织公开招标采购,中标厂家负责供货到工地,经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抽检合格后使用。
 
  (三)工程建设管理质量。项目施工队伍由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千吨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其他小型工程推行规划建卡、社会公示、资金报账、集中采购、巡回监理、落实管理责任等6项制度。
 
  五、资金筹措
 
  计划投入资金128600万元。建设资金按中央补助80%、地方配套20%筹措,其中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102800万元,省级配套16200万元,市县财政及受益区群众自筹9600万元。
 
  六、工作进度
 
  (一)建设准备期(1~3月)。按照规划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批复工作,进行工程材料和施工单位招投标。
 
  (二)工程建设期(4~10月)。施工单位和管理、监理单位人员进驻工地,工程全面开工建设,并按期完工。
 
  (三)工程试运行、验收期(11~12月)。已完工饮水安全工程投入供水运行。县市区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向工程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申请市州级、省级验收。
 
  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实施督查,按照县市区级、市州级、省级分级验收办法,全面考核项目组织领导、任务完成、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建后管理工作,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目标责任制,靠实领导责任、技术责任和安全责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资金计划下达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和监督资金使用;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
 
  (二)强化项目管理。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布局,科学论证,优化设计,确定工程类型、技术方案和供水规模。
 
  (三)严格资金管理。加大市州和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筹措力度。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州配套资金在市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设专户管理,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市州级报账制;县市区级自筹资金在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设专户管理,实行县市区级报账制。
 
  (四)健全监督机制。按照“工程型式规模化、建设标准现代化、运行管理精细化、调度控制信息化、水质监测常规化、工程环境园林化”的建设原则,对工程建设分阶段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保护饮用水水源,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质检测,保证群众喝上干净卫生的放心水。
 
  八、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实施单位:项目区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3年新增3万户农村沼气用户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新建“一池三改”农村户用沼气3万户,户均年增收节支500元以上,基本解决项目农户70%左右的生活燃料,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二、实施范围
 
  在兰州、酒泉、张掖、武威、白银、定西、天水、陇南、平凉、庆阳、临夏、甘南等12个市州的54个县市区新建“一池三改”农村户用沼气3万户。
 
  三、质量要求
 
  项目建设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建设单元,因地制宜发展以沼气池为纽带的循环农业模式。沼气池建设等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1545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630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900万元,农户自筹8250万元。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沼气池建设及安全培训等,农户自筹资金主要进行改厕、改圈、改厨。
 
  五、工作进度
 
  1—4月,前期准备阶段。下达建设任务,完成项目规划、选择、材料招标采购,举办培训班,编印技术手册。
 
  4—11月,组织实施阶段。拨付项目资金,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工作经费,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物资落实到户,对项目建设和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12月,总结验收阶段。督促项目县市区开展自查总结。省农牧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进行督查和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科学规划。把农村沼气建设与现代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设施养殖相结合,合理布局,集中连片,统一管理。
 
  (二)严格程序。推进项目标准化建设,严把技术关、开工关、质量关、验收关,落实目标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资金专户制、安全管理制,严格施工程序。
 
  (三)整合项目。各级农村能源部门要与扶贫开发部门相互协调,将农村沼气项目与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配套实施,减轻农民自筹负担,促进项目效益发挥。
 
  (四)强化督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加强检查和技术指导,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推广。
 
  (五)强化管理。加强农村沼气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地开展北方“四位一体”、“畜—沼—果(菜、药)等循环农业模式示范建设,完善后续服务网络体系,强化后续服务管理。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农牧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实施单位:项目区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3年建设3000公里建制村
 
  通沥青(水泥)路项目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加快推进幸福美好新甘肃建设进程基本要求,认真执行《落实中央扶贫开发会议精神促进秦巴山区、六盘山区、藏区交通运输发展部省共建协议》、《甘肃省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和省委《关于在58个贫困县实现乡村公路建设全覆盖的实施方案》,2013年重点建设3000公里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进一步改善农村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条件,着力构筑高效、安全、便捷、通畅的交通运输网络,解决制约贫困地区交通运输发展瓶颈问题,推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资金筹措
 
  结合2012年我省中央车购税资金农村公路建设安排情况,全年拟投资12亿元,其中,拟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9亿元,市县财政配套资金3亿元。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按照每公里30—40万元补助。
 
  三、实施步骤
 
  1月至3月,前期准备阶段。完成项目选址、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分解建设任务,签订目标责任。
 
  4月至11月,项目实施阶段。按照“时间与进度同速度推进”要求,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在建设黄金时段完成任务。配合省财政厅做好项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等工作。
 
  12月,项目验收阶段。完善项目基础资料,编制完成决算报告,完成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按照当前管理体制和行业特点,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主要依托地方政府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工程实施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项目计划申报、国家补助资金落实和计划下达等工作;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运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定位主要进行行业监管,重点对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指导,并负责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二)严格监管。按照“项目约束,资金控制,封闭运行”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好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强化督查。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建设项目动态检查和日常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督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项目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项目区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3年实施600个贫困村整村
 
  推进项目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600个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夯实贫困村经济发展的基础,稳定解决项目村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增强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并实现脱贫致富。项目实施后,项目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返贫率控制在5%以内。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贫困村地域特点、立地条件和经济基础,对有一定发展基础、具备开发条件的村,着重加大产业开发和生态建设;对发展基础差、经济落后的村,着重抓好基础条件的改善。
 
  (二)集中连片、统筹兼顾。按照国家“十二五”整村推进规划的要求,优先对贫困程度较深、自然相连的贫困村,统一规划,连片推进。同时,兼顾相对分散、单个零星的贫困村。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形成全社会推进扶贫开发的强大合力。
 
  (四)改善条件、保护环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实施范围
 
  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58个县为重点,对600个贫困村整村推进统一规划,以县为单位集中实施。
 
  四、资金筹措
 
  计划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7.8亿元,省财政配套1.2亿元。
 
  五、工作进度
 
  当年安排,两年实施。
 
  2013年:制定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审核下达项目计划,各类项目完成建设任务的80%以上;
 
  2014年: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6至8月,县区对项目进行自验,市级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省级进行抽查。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督查。项目区市州及县市区应按照统筹协调,任务明确,责任落实,项目到人的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一把手”项目管理体制。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大对整村推进项目村物资资金的扶持力度。省扶贫办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对各帮扶单位签订目标、检查落实、考核奖罚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职责。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指导,做到及时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动态,确保扶贫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二)加大资金投入。认真贯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规划(2011—2015)编制工作的通知》精神,每个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投资达到150万元以上,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片区开发资金的整合力度,项目村整合资金要达到财政扶贫资金的3倍以上。
 
  (三)完善绩效考评。市州及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资金项目使用公示制,对每个项目的进度、资金等定期在“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县市区扶贫办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检查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完成后出具审计报告。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整村推进项目工作考核办法,对项目建成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做出客观评价。要建立健全考评体系,把整村推进项目考核作为年度经济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扶贫办。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林业厅。
 
  实施单位:项目区县市区及乡镇政府。
 
  2013年建设100个县乡农贸市场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政策引导、企业自主建设,在全省扶持建设100个县乡农贸市场,强化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完善农产品流通网络体系,促进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按照“扶新扶强、促进发展”的原则,将加大扶贫与弥补缺口相结合、全面统筹与联村联户相结合、新建与改扩建相结合,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重点扶持58个贫困县和农产品主产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未建市场乡镇建设市场。改扩建市场主要在硬化场地、改建交易大棚、完善卫生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扶持(指标分配方案见附件1)。
 
  三、建设标准
 
  农贸市场建设面积应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其中县市区新建的农贸市场交易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一般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乡镇农贸市场交易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他建设要求应符合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21720—2008),项目验收按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执行。
 
  四、奖励政策
 
  2013年使用商务发展资金4000万元,对实施主体在2012年1月开始实施,2013年9月底前完成建设内容并验收合格的100个县乡农贸市场,每个市场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40万元。
 
  五、项目实施
 
  (一)项目申报。2013年1—3月,各市州商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的申报情况,按照项目扶持原则和分配指标,择优推荐实施项目,填写《2013年县乡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推荐表》(附件2),并以正式文件报省商务厅(申报材料内容见附件5),由省商务厅审核确定,并将确定后的以奖代补县乡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在《甘肃商务》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组织实施。2013年4—9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实施主体按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市州商务局每月4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附件3),建设项目原则上必须于9月底前竣工。
 
  六、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一)实施主体申请。实施主体应在2013年9月底完成建设项目后,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州全面验收。市州商务局按照商务部《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21720—2008),制定详细的验收程序和内容,组成专门验收小组,于10月20日前对确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小组对每个项目提出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附件4)。10月底前,各市州商务局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及验收结果报省商务厅,并申请省级验收。
 
  (三)省级联合复验。11月份开始,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成省级验收小组,对各市州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并对验收项目出具验收意见(提交验收材料见附件5)。
 
  (四)资金拨付。11月下旬,市州初验、省级联合验收的项目,由省商务厅提出奖励资金拨付意见报省财政厅拨付资金,逐级拨付项目实施主体。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履行好工作职责,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二)严格规范程序。各级商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认真做好项目推荐、初审、初验等各环节的工作。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或企业严格按照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按期、保质完成建设项目。
 
  (三)加强日常管理。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项目运营后的管理和督查,要按照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指导市场管理单位科学制定市场交易和各种管理制度,始终把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益放在首要位置,切实把好事办好。要加强对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并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和查实,要收回资金,并依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八、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项目区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附件:1.2013年甘肃省县乡农贸市场指标分配表
 
  2.2013年甘肃省县乡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推荐表
 
  3.2013年甘肃省县乡农贸市场项目建设进度表
 
  4.2013年甘肃省县乡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表
 
  5.甘肃省县乡农贸市场项目申报及验收需提供材料
 
  2013年乡镇(街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3年,全省建设363个乡镇(街道)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每个乡镇(街道)建设5个示范性视频监控点,视频监控信息接入当地公安机关监控中心,建设标准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其中,兰州37个,金昌8个,白银16个,天水39个,张掖35个,武威22个,陇南117个,平凉21个,庆阳29个,临夏39个。
 
  二、工作进度
 
  1月下旬,按技术标准制定好建设方案。
 
  4月底前,完成政府采购。
 
  7月底前,完成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图像调试等工作,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8月底前,按要求完成符合性检测工作。
 
  9月底前,由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组织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建设主体。建设工作由省综治办牵头、省公安厅承办,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具体协调配合工作。
 
  (二)坚持建设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GB/T28181和GB/T25724)和《甘肃省乡镇(街道)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要求,保证建设质量。
 
  (三)健全完善制度。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安机关要组织一支比较稳定的值机队伍,建立完善运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健全涵盖系统运行、监视值守、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转,充分发挥作用。
 
  四、资金筹措
 
  省财政对乡镇(街道)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所需经费予以支持。
 
  五、保障措施
 
  项目区政府要将乡镇(街道)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各级综治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通力配合,加强协调力度。项目区综治委(办)要把乡镇(街道)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纳入2013年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范围,从严考核。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不得评为综治工作优秀市州或优秀县市区;因协调配合工作不到位,而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要进行责任查究,并实行“一票否决”。省综治办、省公安厅要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六、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协作单位: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项目区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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