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原则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方法组织招聘。
二、招聘数量
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49名。其中,男性44名,女性5名。
三、招聘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具有本县常住户口;
3.自愿从事公安警务辅助工作,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4.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纪律观念较强,能够保守工作秘密;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并通过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体检;
6.大专及以上学历(复员退伍军人文化程度可放宽至高中以上),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8年10月30日至1986年11月1日出生),现在民乐县公安局连续从事临时工作的人员报考的,年龄可按照每从事公安临时工作满二年,放宽一周岁的方法折算;
7.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纹身、疤痕,无肢体功能障碍等。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警务辅助人员:
⑴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⑵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⑶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⑷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⑸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⑹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在职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公安类院校未就业毕业生。
四、工资及福利待遇
此次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国家公务员身份,主要承担值勤巡逻,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交通秩序、消防工作,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等职责,月薪(均为人民币)为:底薪1600元+绩效工资900元/月(含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个人部分),聘期内享受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社会保险待遇。
五、招聘办法和程序
此次招聘工作,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由县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考试、面试、体检、考察、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与报名
招聘公告由县公安局制定并通过电视、网络、微信新媒体向社会发布。由民乐县公安局完成资格审查工作。
报名时间:2016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3日(共3天)。
报名地点:民乐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309室)
报名时需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退伍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和近期二寸同底免冠照片4张,报名前应聘者在民乐县公安局主页(http://mlx.zysgaj.gov.cn)自行下载并填写《民乐县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登记表》发送到:mlga2016@163.com,同时在报名时提交纸质登记表一式二份。
个人所提供的相关证件必须真实有效,由民乐县公安局进行审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考试
1.笔试内容:《基本法律知识》,总分100分,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公文写作、法律法规、公安工作基本知识等相关知识。笔试的命题、制卷和阅卷工作由县公安局组织实施。
2.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笔试成绩:笔试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和公布。
(三)面试
1.参加面试人员按照招聘岗位计划人数1:2的比例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时间、地点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
2.招聘人员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
(四)综合成绩确定
笔试、面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综合成绩中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面试和综合成绩如出现小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分者,不计算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五)体检与考察
以综合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费用自理),如最低入围成绩并列的,一并入围。体检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中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进行。
考察政审由县公安局参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负责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政审。重点考察拟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
体检或政审考察结束后,出现人选缺额的,在应聘人员中依次一次性等额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拟聘用人员面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民乐县公安局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聘用期一年),依据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经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予以续聘。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聘用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19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县公安局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对不适合在警务辅助人员岗位工作的人员,解除其聘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