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遴选(选调)职位和数量
本次为酒泉市社会保险局等10个单位公开遴选(选调)工作人员29名。选调职位及资格条件详见《酒泉市2016年市直单位公开遴选(选调)工作人员职位表(第二期)》。
二、遴选(选调)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选调范围对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全市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具有正式干部身份人员。
(二)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2、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参公单位)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截止2016年11月8日)。
3、具有公开遴选(选调)职位要求的学历条件、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的,为1980年11月8日以后出生。
4、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5、身体健康。
6、符合公开遴选(选调)职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遴选(选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试用期的公务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遴选(选调)程序和办法
(一)发布公告
通过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对外发布遴选(选调)公告,公布遴选(选调)对象范围、职位数量、资格条件、选调程序等信息。
(二)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11月8日至11月1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2、报名地点: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楼813室公务员管理科(富康路26号),联系人:张洪亮,张宁。联系电话:2615419。
3、本次公开遴选(选调)报名,采取个人自愿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公开报名。报考人员下载填写《酒泉市市直单位公开遴选(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盖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编制、组织或人社部门公章。同时还须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彩色照片3张。缴纳考务费150元。
4、报名者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追究责任。
(三)资格审查
根据遴选(选调)职位和报名条件,由酒泉市人社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人员发给准考证。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开考比例最低为1:5,个别达不到此比例的选调职位,可降低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1:3,凡达不到最低开考比例的取消或核减选调计划。
2、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通知的时间为准。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
3、笔试试题由市人社局统一命制,满分为100分,时间为180分钟。根据报考职位的不同,重点测试报考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材料写作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4、面试人员确定。笔试结束后,根据应试者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适当降低,但最低不低于1∶2。面试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重点测试报考者的综合分析、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及其适应选调岗位工作的能力。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察和体检
面试结束后,市人社局依据报考者笔试、面试后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35%)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遴选(选调)职位的比例为1:3,考察成绩占综合成绩的25%。考察主要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审查档案、与考察对象面谈、考察组成员评分、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评分等方式进行,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遴选(选调)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结果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得分按比例计入总成绩。考察结束后,市人社局根据各遴选(选调)部门上报的拟选调对象考察结果,按照总成绩排序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工作由各遴选(选调)单位自行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递补工作只限1次。
(六)公示和试用
酒泉市人社局对体检合格的拟遴选(选调)对象在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反映问题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选调)资格。公示无异议者,实行1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拟选调人员在原单位的一切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退回原工作单位。按本职位综合排序名次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七)研究决定和办理手续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拟遴选(选调)人员,经酒泉市人社局会议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人事调配的程序和规定办理转任或调动手续。2017年甘肃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详见:甘肃人事考试网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