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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9 15:08:43信息来源:点击:
关于切实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关于切实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切实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
 
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甘肃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以杜绝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为目标,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要求,积极建立和完善预防、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式,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分清责任、加强监管、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中标价的3%,办理农民工保证金缴纳手续;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具体办法。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部缴纳至市人社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由市人社局负责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支取、补交、退还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
 
市财政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嘉峪关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用于在紧急情况下垫付农民工工资。市人社局制定具体使用办法并做好资金管理。
 
(三)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和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前30日内,必须到市人社局办理劳动用工初始备案。注册地不在我市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市人社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花名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市人社局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备案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
 
    2.我市行政区域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由银行代为发放,严禁施工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工程承包人。各施工企业在建筑工程中标后10日内必须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为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一卡通”。
 
    3.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和农民工集中居住区设置“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和“内部规章制度公示牌”按月公布农民工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告知内容由市人社局统一制定。
 
    4.各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将本单位劳动用工增减变化、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工资支付情况按月上报市人社局。
 
    (四)落实总承包企业欠薪清偿责任制
 
    1.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2.总承包企业要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3.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五)建立建设单位和企业失信惩处机制
 
    市发改委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门要将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建设单位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并依法对其项目投资、新项目立项、招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市住房建设等部门要将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企业取消在我市参与项目建设的资格。
 
    (六)健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政司法衔接机制
 
    1.市人社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欠薪行为,要依法及时做出限期支付指令;对行为人逃匿的,要与市人民法院建立绿色司法通道,根据农民工的申请,市人民法院在核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采取企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要按规定核实案情,及时移送市公安机关,并报送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2.市人社局、公安局要密切配合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建立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会商等机制,切实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强化协调配合,明确职责任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快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快速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市人社局负责牵头抓总,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政策措施和长效保障机制,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纠正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二)市建设局负责对建筑领域的监管,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建筑行业相关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合同双方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
 
    (三)市交通局、水务局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资金落实,严格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和分包管理,健全防范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配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处理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
 
    (四)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处理因欠薪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加大力度打击恶意讨薪行为。
 
    (五)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注册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六)市司法局负责涉及被欠薪劳动者的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事务,市矛盾大调解中心配合处理群体性农民工工资纠纷。
 
    (七)宣传部门负责安排新闻媒体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典型案例,客观报道欠薪问题,发挥好舆论引导作用。
 
    (八)工会组织负责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权益受侵害劳动者提供维权服务。
 
    (九)酒钢公司应加强本公司工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管理制度,对于出现的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对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监管不到位、工作不作为,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单位,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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